根據國貿局印尼代表處發佈,印尼貿易不虞98/12/21發布第62/MDAG/PER/12/2009號貿易部長法令規定,生產商或進口商若要在印尼國內販售商品,須附上印尼文標籤,包括(1)家庭、資訊通信電子商品(2)建築材料及設備(3)機動車輛及零件(4)鞋類、皮製品及鏡框等其他商品。
根據規定,生產商或進口商須將印尼文標籤樣張繼送至貿易部,標籤內容著名商品情、對消費者安全健康及環保之說明、使用說明須具清晰之提醒標誌等,對於違反規定者,印尼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規定之罰則,予以處罰。該法令將於2010年12月21日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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