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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外銷品退稅自99年3月30日起續准退稅為期1年
活動日期:--
依據財政部99年2月23日函: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期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ㄧ以下之案件,自99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為期1年,屆期再予檢討是否繼續實施,請酌參!!

 
資料來源:-- 資料更新:2010/5/4 下午 06: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