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修正發布

Release date : 11.21.2024

主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5、附表8業經本部於113年11月7日以環部水字第113106997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附表)、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一、為區別疏漏致污染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足之情節輕重、明確加重或減輕事項之認定;及為維護水體,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且從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違反本法第30條水污染管制區禁止行為加重處罰;此外,因應113年1月16日「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之污染行為。
二、響應節能減碳,請紙本受文單位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參閱附件資料。

聯絡窗口:環境部 郭權展 (02)2311-7722#2829、cckuo@moenv.gov.tw

檔案下載:
1. 1131118_環境部公文
2. 違反水污染防治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總表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