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訓練單位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術科實習部分應依該規範辦理

Release date : 05.09.2022

為符合實務訓練與訓練單位選擇設置實習機具種類之需求,以利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旨揭實習規範修正如下:
a. 五、實習規範(二)高空工作車作業前檢點暨高空作業實習2.實習流程,有關車載型高空工作車及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之作業前檢點(4)部分,修正為「確認作業高度(8~10公尺),指認呼喚確認。」。
b. 六、實習場地安全防護之(二)高空工作車機具、設備安全要求之1.及2.部分,分別修正為「車載型高空工作應選用工作台離地高度至少為9.5公尺(最大作業高度至少為11公尺),車寬(含外伸撐座伸出)不得超過5公尺,車長不得超過8公尺。工作桶應至少可承載200kg」,及「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應選用工作台離地高度至少為7.5公尺(最大作業高度至少為9公尺),車寬不得超過90公分。工作台應至少可承載200kg」。

各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於辦理旨揭職類之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有關術科實習課程應依修正之術科實習規範辦理。
旨揭修正後之實習規範,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主題網站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便民服務專區之檔案下載查詢。

聯絡窗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張藝騰  電話:02-8995-6666分機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