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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2022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經貿字第11104601970號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修正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白俄羅斯積極參與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行動,為參與國際合作,爰對白俄羅斯採行管制措施,將「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修正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出口人輸出旨揭清單貨品至俄羅斯或白俄羅斯者,依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或本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憑以報關出口。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99&pid=742121&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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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實務訓練與訓練單位選擇設置實習機具種類之需求,以利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旨揭實習規範修正如下:
a. 五、實習規範(二)高空工作車作業前檢點暨高空作業實習2.實習流程,有關車載型高空工作車及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之作業前檢點(4)部分,修正為「確認作業高度(8~10公尺),指認呼喚確認。」。
b. 六、實習場地安全防護之(二)高空工作車機具、設備安全要求之1.及2.部分,分別修正為「車載型高空工作應選用工作台離地高度至少為9.5公尺(最大作業高度至少為11公尺),車寬(含外伸撐座伸出)不得超過5公尺,車長不得超過8公尺。工作桶應至少可承載200kg」,及「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應選用工作台離地高度至少為7.5公尺(最大作業高度至少為9公尺),車寬不得超過90公分。工作台應至少可承載200kg」。各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於辦理旨揭職類之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有關術科實習課程應依修正之術科實習規範辦理。
旨揭修正後之實習規範,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主題網站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便民服務專區之檔案下載查詢。聯絡窗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張藝騰 電話:02-8995-6666分機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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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經授貿字第11104601670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基於管理及產業需求,爰公告修正旨揭貨品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請下載參閱)。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
(三) 電話:(02)23977393
(四) 傳真:(02)23217736
(五) 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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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22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經授標字第111200505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三、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請下載參閱。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23431797、聯絡人:郭維達
(四) 傳真:(02)23431786
(五) 電子郵件:wt.kuo@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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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104601450號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增列「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防止我國輸往俄羅斯之高科技貨品供作生產軍事武器用途,爰公告增列旨揭清單。出口人輸出旨揭清單貨品至俄羅斯,依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或本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憑以報關出口。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s://www.trade.gov.tw)。
▼檔案請下載:
1. 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pdf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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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歡迎廠商多加利用政府資源!
►了解補助詳情,請下載參閱:
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其中,附表三勘誤(請下載),請查照更新。
連絡窗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謝志宏 02-89956666#8310、erichsieh@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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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2022
我國出口產品常遭受他國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但我國業者面對外國產品傾銷等問題時,較少訴諸貿易救濟措施。
為瞭解國內業者對我國貿易救濟申辦法規及實務之意見,特製作此意見調查,調查結果將提供政府施政之參考。1.意見調查表(請下載) 回覆方式:(1)電郵回覆至全國工業總會 于心怡小姐 hyyu@cnfi.org.tw,或(2)使用電子表單回復 https://reurl.cc/dXv9A6
2.本調查表對外絕對保密,敬請踴躍填復。
3.敬祈於111年3月25日前擲回全國工業總會 Tel: 02-27033500#178,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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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22
各位會員廠商 您好:
近年受到全球經貿情勢變動的影響,各國貿易保護主義升溫,不僅美歐等先進國家紛紛採取貿易保護措施,開發中國家也紛紛效尤,實施一連串進口限制,而各國政府為增加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更提出各式各樣刺激出口的鼓勵措施,對以內銷為主的國內產業,將帶來更多的進口威脅。如何協助國內產業排除這些進口威脅,一直為政府各相關部門所重視。
本會每年協助工業總會向會員廠商進行此項調查,以充分掌握我國產業受威脅情形並彙整業界意見,供政府部門擬定協助產業界受衝擊之策略參考。
★敬請於3/31(四)前惠填附件調查表,並以E-MAIL或傳真方式擲回予工業總會 詹小姐。
感謝您的合作!調查表請下載⇒「2022各國(含大陸)低價貨品進口對我產業威脅狀況」調查表.docx
◆ 本案聯絡人: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詹雅雯小姐
聯絡電話:02-27033500#197
Email:ywchan@cnfi.org.tw
傳真: 02-2754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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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11年1月1日至1月15日間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所發出涉及貴公會產業之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通知文件。
(主要為國外產品 列檢相關規定的 草案 或 最終文本、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等訊息)請會員廠商就該等文件所通知措施將對我國產品出口造成的影響提供意見,為利評估後續因應作法,請於111年2月23日前填復附檔回饋單,逾期視為無意見。
(通知文件僅提供60日評論期)♦文件下載列表:
【回饋意見窗口】標準檢驗局-游小姐
電話:(02)-23434560
e-mail:tricia.yu@bsmi.gov.tw
※說明:標準檢驗局為使我國各界可快速獲得 由WTO所發出有關各會員國即將實施的檢驗措施新規定,故建置「TBT資訊暨強制性商品檢驗規定資料」網站。貴公司可以依產業需求,或興趣上網瀏覽或申請,如有與您勾選的產業相關檢驗新規定,將會寄送資訊至您留下的mail信箱中,讓您隨時掌握世界各國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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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會員廠商欲惠提意見,請於111年4月20日前回覆意見書至以下本案承辦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陳正崑先生
Email: promark.chen@bsmi.gov.tw
電話: 02-23431700轉129
▲檔案下載:CNS草-制1110091、意見書表格 -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經授貿字第11140005410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基於管理及產業需求,爰公告修正旨揭貨品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請下載參閱)。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
(三) 電話:(02)23977393
(四) 傳真:(02)23217736
(五) 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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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2022
如會員廠商欲惠提意見,請於111年3月7日前回覆意見書至以下本案承辦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陳正崑先生
Email: promark.chen@bsmi.gov.tw
電話: 02-23431700轉129
▲檔案下載:CNS草-制1110037、CNS草-制1110038、意見書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