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輸美貨品須檢附原產地聲明書,並依原規定辦理出口申報

發佈日期 : 05.09.2025

經濟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請查照。

美國對57個國家課徵對等關稅,被美國課徵高關稅國家的貨品,可能流向低關稅國家,以更換或加標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轉運美國。該等貨品倘透過我國轉運至美國規避高關稅,抑或低價傾銷我國,都將危害我國產業發展。

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藉由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檢送旨揭公告及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廠商,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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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業總會 國際處 梁志豪
電話:02-2703-3500 分機 154
Email: chliang@cnfi.org.tw

檔案下載:
(1)經濟部公文-輸美原產地聲明書
(2)原產地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