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發佈日期 : 04.07.2026
環境部 於 115年3月24日 以 環部水字第1151015556號令 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2,並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強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並促使業者落實法規遵循,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針對有 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或設備不足,或 未維持正常操作 等重大違規情形之業者,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 不得超過3年。
- 許可證展延後如再辦理變更,其 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 針對 河川污染指數偏高之受損水體,若事業原廢(污)水含有相關污染項目,且有處理設施不足或繞流排放等違規情形者,將 限縮許可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至原核准量80%以下。
- 上述限縮措施 自核准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增加,以降低污染負荷並促進受損水體改善。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紙本受文單位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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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陳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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