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美國 FCC 修正涵蓋清單中「電力逆變器適用範圍」與「釐清先進機器人裝置定義」

發佈日期 : 09.09.2026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轉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 115 年 8 月 27 日經美字第 1150000981 號函辦理。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 115 年 8 月 20 日發布公告,依據美國戰爭部(DoW)之國家安全認定,正式修正「涵蓋清單」(Covered List)中「電力逆變器」之適用範圍,並更新常見問題集(FAQ),明確釐清「電力逆變器」與「先進機器人裝置」之列管定義與排除條款。

為避免我國相關出口廠商因產品規格涉入美國通訊與國安列管範圍而受影響,敬請各會員廠商與相關業者密切注意並轉知所屬。

一、 「電力逆變器」列管條件與排除範疇

1. 列管認定標準(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併網型功能:可將直流電轉換為交流電(含雙向設備),供與公用事業電網並聯使用,以供應一般負載及於必要時將電力回送電網者(即符合 UL 1741 標準第 2.1.23 及第 2.1.52 節所定義之併網型逆變器 utility-interactive inverter)。

  • 遠端通訊/控制功能:含有、或經設計/配備/配置可接受具遠端通訊、控制、感測、資料蒐集或監控功能之組件,且可透過乙太網路(Ethernet)、Wi-Fi、行動通訊、藍牙或其他有線/無線連線方式運作。

2. 範疇釐清與排除條款(排除列管):

  • 包含有線設備:特別澄清「電力逆變器」非僅限於無線連接,亦包含具乙太網路(Ethernet)等有線連線功能者。

  • 非併網型設備排除:不符合 UL 1741 標準之併網型逆變器(如未連接公用事業電網,或僅進行交流電轉直流電之整流器),不屬列管範圍。

  • 符合美國國產化條件排除:符合美國法典第 26 編第 45X 條(26 U.S. Code § 45X)先進製造稅額抵免者,或符合「聯邦採購條例」(48 CFR § 25.101(a))所稱「國內終端產品」(在美製造且國產零組件成本占比:2024~2028 年交付者 >65%;2029 年起交付者 >75%),亦不屬列管範圍。

二、 「先進機器人裝置」定義釐清

  • 自動導引車(AGV):即使僅按預設路徑行駛,若符合「先進機器人裝置」構成要件(例如可依遠端指令或感測器資料進行人為遠距操作),即屬於列管設備。

  • 雙用途機器人(如泳池清潔機器人):無人水下載具(UUV)雖為排除項目,但若可在水下及地面運作之雙用途產品,於地面運作時符合相關構成要件者,仍屬於列管設備。

三、 相關連結與參考資料

檔案下載:駐美國代表處公文-修正涵蓋清單中電力逆變器適用範圍與釐清先進機器人裝置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