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會員廠商留意-【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發佈日期 : 01.17.2020

轉知經濟部工業局檢附「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近期國內發生數起不肖業者違法棄置廢棄物,經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相關人員。

為避免類此案件發生,惠請各會員廠商注意委託機構廢棄物之處理,避免因委託機構未妥善清理或非法棄置廢棄物造成污染情事,致被課以連帶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

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授權,已於106年11月24日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合先敘明。

二、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90-1條第1項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條文第2項規定,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再予敘明。

三、本案窗口:工業局 黃小姐 02-27541255*2732


 
檔案下載:

1.函文
2.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3.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
4.廢棄物種類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