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對於111年底將屆滿之在臺產業或社福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發佈日期 : 06.09.2022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至遲不得逾111年12月31日止,以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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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勞動部 劉秀真 02-8995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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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發管字第11105088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