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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修正草案07.07.20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環署水字第1121075018號 主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3項、第4項、第14條第3項、第19條準用第14條及第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草案修正,為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另為即時確保其權益及考量實務運作之必要性,爰將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 #2827 陳先生 (四)傳真:(02)2389-9860 (五)電子郵件:kaichung.chen@epa.gov.tw ►附件請下載: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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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06.26.20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250200913號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爰修正旨揭清單。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計增列82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S01」,另修正4項貨品之貨名,刪除40項貨品。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計增列78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S03」,另修正4項貨品之貨名,刪除37項貨品。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地址:100210臺北市福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977393 (四)傳真:02-23217736 (五)電子郵件:meilan@trade.gov.tw ►附件請下載: 1.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_增82項、刪除40項 2.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_增78項、刪除37項 3.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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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貿局公告】-新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實施,非報關業者申請通關專屬憑證事宜06.20.2023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12年6月13日台關業字第1121013454號函辦理。 二、非報關業者(運輪業、倉儲業、承攬業、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報驗業),得申請法人通關專屬憑證,業者可逕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之「通關專屬憑證申請」線上申辦(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299-889),或至財政部關務署轄管各關臨櫃申辦。 三、已具有通關專屬憑證者,於新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實施後,可使用現行有效通關專屬憑證,業者尚無須重新申請。 ※通關專屬憑證申請」線上申辦: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通關專憑證申請手冊: (PDF)下載 【本案洽詢窗口】 經濟部國貿局 陳先生 02-2397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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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716(草-廢1120606)截流活門(凸緣式)等共156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調查06.17.2023
惠請就標檢局編擬之 CNS 716(草-廢1120606)截流活門(凸緣式)(標稱壓力16公斤/ 平方公分;最大使用壓力16公斤/ 平方公分)等共156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意見書上註明無意見,不需具文並於 112/9/5 前惠復 針對此國定標準草案有任何建議之會員廠商,惠請於 112/9/5 (二)前惠復: 標檢局第一組第二科 -陳正崑 e-mail: promark.chen@bsmi.gov.tw 電話: 02-23431700 #129 檔案下載: 1. 156種國家標準廢止徵求意見目錄 2. 徵求意見空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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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項及第一項表一05.25.20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項及第一項表一。 本次修正係新增平板包材(含平板容器、薄片塑膠及泡殼)為責任業者列管範圍。 ♦ 本案聯絡窗口: 經濟部 鄧涵文先生 電話:(02)2370-5888 #3310 Email:hwteng@epa.gov.tw ►請下載: 表一、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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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9點及第4點附件405.09.2023
經濟部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9點及第4點附件4 ♦ 本案聯絡窗口: 經濟部 陳國熹先生 電話:(02)2772-1370 #6433 Email:gschen@moeaboe.gov.tw ►請下載: 1.「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2.「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附件 3.「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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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發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05.05.2023
國科會發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及「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法」,歡迎各位會員廠商參考! 詳情請下載附件: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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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修定CNS15077-1「切銷中心機之試驗條件-第1部:具水平主軸(水平Z軸)機器之幾何試驗」國家標準等六種02.22.2023
經濟部公告修定CNS15077-1「切銷中心機之試驗條件-第1部:具水平主軸(水平Z軸)機器之幾何試驗」及CNS15077-6「切銷中心機之試驗條件-第6部:速率及內插之準確度」國家標準等六種,請下載參閱制定重點。 有關上述國家標準內容,可逕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站(http://www.cnsonline.com.tw)線上查詢及付費下載。 本案聯絡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林寶琴 02-23431700#159、poki.li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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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草 -制 1120006「積層製造檔案格式之規範1.2版」國家標準草案意見調查01.11.2023
惠請就標檢局編擬之 CNS草 -制 1120006「積層製造檔案格式之規範1.2版」國家標準草案 提供意見 針對此國定標準草案有任何建議之會員廠商,惠請於 112/3/20 前惠覆: 標檢局第一組第二科 -陳正崑 e-mail: promark.chen@bsmi.gov.tw 電話: 02-23431700*129 檔案下載: 1.國家標準草案 2.審查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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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耳其對自我國、馬來西亞及韓國等3國進口滾子鏈(Roller Chain)產品續課反規避稅案01.11.2023
依據土耳其對中國大陸滾子鏈產品(稅號7315.11.90.00.11、7315.11.90.00.19、7315.12.00.00.11、7315.12.00.00.19、7315.19.00.00.00)反傾銷落日複查結果,決議持續對前述產品課徵每噸1,200美元之反傾銷稅。 經洽土國貿易部表示,我相關產品一併被課相同稅率之返規避稅。 請下載: 1.駐土耳其代表處經濟組公函 2.土國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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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修正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01.05.2023
一、為防止我國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之高科技貨品供作生產軍事武器用途,爰公告修正旨揭清單,自原來之第3類至第9類別外,增加第0類至第2類別。出口人輸出旨揭清單貨品至俄羅斯或白俄羅斯,依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憑以報關出口。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s://www.trade.gov.tw)。 ♦ 本案聯絡窗口: 1.國貿局 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 電話(02)2397-7320 2.出口商品技術審查-工研院 沈先生 03-574-3862 ►請下載: 1.國貿局公函 2.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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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8項、第12項及第1項表1草案01.04.20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環署基字第1111177464B號 主旨:預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8項、第12項及第1項表1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請下載。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310 (四)傳真:02-2370-3846 (五)電子郵件:hwte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