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

發佈日期 : 01.29.2024

環境部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環部水字第1121334208D 號

主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業經本部於113年1月11日以環部 字第112133420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本次修正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明定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 
另配合環保許可整合之推動,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附件請下載: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公文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