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
發佈日期 : 01.29.2024
環境部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環部水字第1121334208D 號
主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業經本部於113年1月11日以環部 字第112133420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本次修正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明定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
另配合環保許可整合之推動,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附件請下載: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公文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