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於今(115)年2月13日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因應國際供應鏈對防制強迫勞動及公平招募原則的重視,協助我國企業進行風險辨識並降低企業營運風險。該指引將國際勞工組織(ILO)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可操作的實務工具,透過「五大構面」建立循序漸進的行動架構,搭配「四大核心工具」引導企業從自身管理擴及供應鏈,逐步檢視現況、規劃改善方向,提升因應國際規範的準備度。
勞動部說明,該指引核心在引導企業從「自身」到「供應鏈」,循序漸進透過「五大構面」展開行動,首先企業應建立明確的「政策承諾」以展現治理決心,接著透過「內部現況盤點」與「辨識潛在風險」,將管理責任從自身企業及子公司逐步擴及至整體供應鏈及所合作的仲介機構 ,依據盤點後的結果去執行「因應與改善措施」,最後強化整體的「供應鏈管理」,將人權保障落實於公司治理。
此外,為了讓企業「看得到、做得到」,該指引透過「四大核心工具」,協助企業更容易操作,首先針對「ILO 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易懂的說明,並以核心層(抵債勞務)、內層(控制手段)、中層(剝削現象)及外層(威嚇手段)之同心圓架構,解析指標內涵及關聯性。其次,指引的「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則對應《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引導企業識別現況、規劃改善時程並修訂內部管理規定,另外指引亦提供「主要國際行為準則之稽核標準與流程」,說明國際主要稽核標準(如RBA、SA8000、SMETA等)的重點範疇與驗證流程,最後指引包含「QA問答集」,協助企業快速理解防制強迫勞動與公平招募原則的實務應用。
指引重點包括:
- 強迫勞動風險辨識與自我評估
- 公平招募及勞動條件管理
- 供應商及供應鏈管理
- 國際人權相關標準與稽核要求
企業可參考指引內容,及早完善相關管理機制,提升企業競爭力。
➤ 詳細內容及指引下載:
➤ 勞動部網站公告: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8232/

-
09.09.2026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轉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 115 年 8 月 27 日經美字第 1150000981 號函辦理。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 115 年 8 月 20 日發布公告,依據美國戰爭部(DoW)之國家安全認定,正式修正「涵蓋清單」(Covered List)中「電力逆變器」之適用範圍,並更新常見問題集(FAQ),明確釐清「電力逆變器」與「先進機器人裝置」之列管定義與排除條款。
為避免我國相關出口廠商因產品規格涉入美國通訊與國安列管範圍而受影響,敬請各會員廠商與相關業者密切注意並轉知所屬。
一、 「電力逆變器」列管條件與排除範疇
1. 列管認定標準(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併網型功能:可將直流電轉換為交流電(含雙向設備),供與公用事業電網並聯使用,以供應一般負載及於必要時將電力回送電網者(即符合 UL 1741 標準第 2.1.23 及第 2.1.52 節所定義之併網型逆變器
utility-interactive inverter)。 -
遠端通訊/控制功能:含有、或經設計/配備/配置可接受具遠端通訊、控制、感測、資料蒐集或監控功能之組件,且可透過乙太網路(Ethernet)、Wi-Fi、行動通訊、藍牙或其他有線/無線連線方式運作。
2. 範疇釐清與排除條款(排除列管):
-
包含有線設備:特別澄清「電力逆變器」非僅限於無線連接,亦包含具乙太網路(Ethernet)等有線連線功能者。
-
非併網型設備排除:不符合 UL 1741 標準之併網型逆變器(如未連接公用事業電網,或僅進行交流電轉直流電之整流器),不屬列管範圍。
-
符合美國國產化條件排除:符合美國法典第 26 編第 45X 條(26 U.S. Code § 45X)先進製造稅額抵免者,或符合「聯邦採購條例」(48 CFR § 25.101(a))所稱「國內終端產品」(在美製造且國產零組件成本占比:2024~2028 年交付者 >65%;2029 年起交付者 >75%),亦不屬列管範圍。
二、 「先進機器人裝置」定義釐清
-
自動導引車(AGV):即使僅按預設路徑行駛,若符合「先進機器人裝置」構成要件(例如可依遠端指令或感測器資料進行人為遠距操作),即屬於列管設備。
-
雙用途機器人(如泳池清潔機器人):無人水下載具(UUV)雖為排除項目,但若可在水下及地面運作之雙用途產品,於地面運作時符合相關構成要件者,仍屬於列管設備。
三、 相關連結與參考資料
-
美國 FCC 常見問題集(FAQ):https://www.fcc.gov/covered-list-faqs-robots-inverters
-
-
經濟部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4 日以經授標字第 11553001090 號公告,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正式制定 CNS 16164-2 等 11 種國家標準、修訂 CNS 10804 等 7 種國家標準,並廢止 CNS 17296-3 國家標準 1 種。
本次標準更新涵蓋鐵路應用與電子設備、金屬與積層製造(3D 列印)、電力計量與資安,以及鋼片鋼捲與建材等領域,摘要如下供各會員廠商參考應用:
一、 制定與修訂重點摘要
1. 積層製造(3D列印)相關標準:
-
CNS 52909(制定):金屬之積層製造-成品性質-金屬零組件的機械性質之方位及位置相依性。
-
規範評估金屬積層製造成品靜態/準靜態及動態試驗之補充性指引。
-
-
CNS 52927(制定):積層製造-通則 主要特性及對應試驗法。
-
規範積層製造零組件、製程、進給料試驗及製程監測等原則性要求。
-
-
CNS 17296-3(廢止):廢止「積層製造-通則-第3部:主要特性及對應試驗法」,由 CNS 52927 正式取代。
2. 鋼片、鋼捲與材料標準:
-
CNS 16286(制定):烤漆熱浸鍍鋅鋁鎂合金鋼片及鋼捲。
-
CNS 10804、15298、15299、16166(修訂):針對烤漆熱浸鍍鋅/鋁鋅/鋅鋁鎂合金等鋼片鋼捲,增列用語定義、色名色號、浪板尺度及塗膜物理性質與耐久性修正。
-
CNS 11818、14646(修訂):單板層積材(結構用與非結構用),納入防焰性、耐燃性及吸濕性等要求與試驗法。
3. 鐵路電子與列車系統相容性:
-
CNS 16164-2、16164-3(制定):鐵路車輛與軌道電路及計軸器間之干擾限制值與相容性評估。
-
CNS 61375-2-3(制定):鐵路電子設備-列車通訊網路(TCN)通訊剖繪規範。
4. 智慧計量與電力資安(DLMS/COSEM):
-
CNS 62056-1-0、62056-1-1、62056-7-3、62056-7-5(制定):智慧電表架構、DLMS/COSEM 通訊剖繪與 M-Bus / 本地資料傳輸介面規範。
-
CNS 62351-100-4(制定):電力系統管理及關聯資訊交換之網宇安全符合性測試。
二、 異動清單一覽表
類別 標準總號 類號 標準名稱 制定 CNS 16164-2 E3030-2 鐵路應用-鐵路車輛與列車偵測系統間相容性-第2部:與軌道電路之相容性
制定 CNS 16164-3 E3030-3 鐵路應用-鐵路車輛與列車偵測系統間相容性-第3部:與計軸器之相容性
制定 CNS 16286 G3284 烤漆熱浸鍍鋅鋁鎂合金鋼片及鋼捲
制定 CNS 52909 B7348 金屬之積層製造-成品性質-金屬零組件的機械性質之方位及位置相依性
制定 CNS 52927 B7347 積層製造-通則 主要特性及對應試驗法
制定 CNS 61375-2-3 E3026-2-3 鐵路電子設備-列車通訊網路(TCN)-第2-3部:TCN通訊剖繪
制定 CNS 62056-1-0 X2032-1-0 電力計量資料交換-DLMS/COSEM套件-第1-0部:智慧計量標準化框架
制定 CNS 62056-1-1 X2032-1-1 電力計量資料交換-DLMS/COSEM套件-第1-1部:DLMS/COSEM通訊剖繪標準模板
制定 CNS 62056-7-3 X2032-7-3 電力計量資料交換-DLMS/COSEM套件-第7-3部:本地網路及近鄰網路之有線及無線M-Bus通訊剖繪
制定 CNS 62056-7-5 X2032-7-5 電力計量資料交換-DLMS/COSEM套件-第7-5部:本地網路(LN)之本地資料傳輸剖繪
制定 CNS 62351-100-4 X2024-100-4 電力系統管理及關聯資訊交換-資料及通訊安全-第100-4部:CNS 62351-4之網宇安全符合性測試
修訂 CNS 10804 G3217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修訂 CNS 11818 O1043 單板層積材
修訂 CNS 13370 Z2104 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修訂 CNS 14646 O1053 結構用單板層積材
修訂 CNS 15298 G3272 烤漆熱浸鍍5%鋁-鋅合金鋼片及鋼捲
修訂 CNS 15299 G3273 烤漆熱浸鍍55%鋁-鋅合金鋼片及鋼捲
修訂 CNS 16166 G3282 熱浸鍍鋅鋁鎂合金鋼片與鋼捲
廢止 CNS 17296-3 B7316-3 積層製造-通則-第3部:主要特性及對應試驗法(由 CNS 52927 取代)
三、 官方查詢管道
-
主管機關:經濟部(授權標準檢驗局決行)
-
公告文號:經授標字第 11553001090 號
-
標準檢索網站: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https://www.cnsonline.com.tw/)
-
-
08.31.2026
近年受少子化及勞動人口減少影響,各產業缺工問題日益嚴峻,企業亟需透過引進移工補充人力缺口。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工總)為掌握企業實際缺工及移工需求,特辦理本次調查。本調查採無記名方式,旨在瞭解企業實際缺工、人力運用及移工核配需求。工總將彙整調查結果向政府反映產業人力缺口,並作為建議檢討移工開放範圍及核配率政策之重要參考,以爭取更符合產業發展與企業用人需求之移工政策,敬請各會員廠商依實際情形踴躍填復。
填報資訊摘要:
-
調查主題:工業缺工狀況調查表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
填答方式:採用線上問卷(無記名填寫)
-
填報截止日期:115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前
-
聯絡窗口:全國工業總會 賴小姐 電話:(02) 2703-3500 分機 136
-
-
08.28.2026
經濟部來函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請各會員廠商及相關單位務必加強宣導並熟悉採購規範,以避免因認知落差導致違規或影響投標權益。
重點採購指引與規範摘要如下:
一、 國產化與非紅供應鏈要求(平戰轉換與國安需求)
無人機附平戰轉換功能屬涉國安採購,招標規範明確規定:
-
限制陸港澳資參與:不允許陸籍、港澳籍廠商,以及第三地區陸港澳資廠商或在臺陸港澳資廠商參與投標;執行團隊成員亦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
-
禁止危害資通安全產品:整機不得為大陸、香港、澳門原產地,且不得使用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
零組件國產與非紅分級策略:
-
整機(第一層):限我國產製與我國廠牌(A 級)。
-
模組與關鍵晶片(第二層/第三層):飛控、通訊、地面導航、光學鏡頭、感測器及主動元件等,限我國或外國(大陸地區除外)製造商、廠牌及產地(C 級)。
-
被動元件(電容、電阻等)緩衝期規定:
-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交貨者:製造商及廠牌限我國或非大陸地區,原產地暫不設限(D 級)。
-
116 年 1 月 1 日起交貨者:製造商、廠牌及原產地均限我國或非大陸地區,全面非紅化(C 級)。
-
-
二、 平戰轉換共通性規格要求(依機型分級)
公部門採購之無人機須滿足平戰轉換功能,分為三級標準:
-
第一級(教育訓練用):最大起飛重量未達 2 公斤、無鏡頭,僅作基本教學與熟悉操作要求。
-
第二級(小型偵查用):最大起飛重量小於 5 公斤,操作範圍 0.5~5 公理,具備影像傳輸及 MAVLink 資料封包傳輸功能,戰時可供偵查使用。
-
第三級(中大型多功能):最大起飛重量 5~50 公斤,具備 2kg 以上掛載能力與 2 TOPS 以上算力,須具備 AI 影像特徵鎖定與跟隨能力;通訊具備 400MHz 以上調頻抗干擾、AES256 加密及多機組網(8 個以上節點)能力。
三、 採購策略與決標原則
-
招標方式:
-
15 萬元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免訂底價及議價程序。
-
15 萬元以上至未達 150 萬元:得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企劃書(建議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成立評審小組),或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
150 萬元以上:財物採購原則採公開招標;勞務採購(空拍、巡檢等)建議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
-
-
決標原則: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廠商供應鏈之國產化與非紅化程度、換機服務及實績等得納入評選加分項目。亦得視需求評估「以租代購」模式。
四、 履約驗收與應施檢測事項
-
應備檢測證明文件:
-
民航局資訊系統登錄資料。
-
數發部認可之資安檢測合格報告(展演群飛 200 架以上須出具群飛資安報告)。
-
NCC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
-
標檢局商品檢驗證明(未達 2 公斤機型)或型式檢驗合格證(2 公斤以上機型)。
-
-
驗收與資產管理:
-
廠商須提供主要材料清單(BOM 表)及非紅切結書。
-
驗收得採目視抽樣(不少於 5% 且至少 3 架)與實飛測試。
-
無人機財產最低使用年限依規定下修訂為 2 年。
-
法人或機關執行飛航活動前,須依法投標責任保險(死亡最高 300 萬元、重傷/傷亡最高 150 萬元)。
-
相關文件下載與洽詢:
-
發文單位:經濟部(承辦人:曾思源,電話:02-2754-1255 分機 2172)
-
參考指引完整內容:請參閱附件《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全文及範例手冊。
檔案下載:
(1) 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公文
(2) 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內文
-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來函宣導,提醒各事業單位(雇主)於辦理人才招募、僱用及資遣員工時,務必恪遵《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符規範而觸法受罰。
重點法規與作業流程宣導摘要如下:
一、 招募與僱用遵法要點
-
就業歧視禁令(《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
招募或僱用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
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
-
-
招募行為禁止事項(《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
-
不得為不實廣告/揭示、扣留證明文件/財物/保證金、強迫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指派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或提供外勞申請不實資料等。
-
罰則:依違規項目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
-
-
薪資揭示規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
-
面議門檻:職缺之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者,始得標註「面議」。
-
公開範圍:未達 4 萬元之職缺(包含人力銀行、求才網站、社群粉專或營業場所外張貼之徵人啟事),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明確薪資範圍(區間以不超過 5,000 元為宜,例如:月薪 30,000–33,000 元,或明確標示定額、最低標)。
-
經常性薪資範疇:包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不包含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
罰則:違反薪資揭示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
二、 資遣通報作業規範(《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通報時限:
-
一般資遣: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 完成通報(以員工最後在職日往前推算 10 日,包含例假日;若最後通報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日)。若員工入職未滿 10 日,則應自離職日起 3 日內 完成通報。
-
不可抗力資遣: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情事者,應自離職日起 3 日內 為之。
-
-
辦理方式(依被資遣員工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辦理):
-
線上申報: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使用「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通報。
-
書面申報:下載空白資遣通報名冊,填妥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後,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郵戳為憑)。
-
現場辦理:攜帶公司章、負責人章及被資遣員工資料至勞工局臨櫃辦理。
-
-
罰則:未依規定完成資遣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
諮詢與聯絡窗口:
-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地址: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文心樓 4 樓)
-
電話專線:(04) 2228-9111 分機 35609、35610、35611
-
線上資源:
-
台灣就業通(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
-
-
08.14.2026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115 年 8 月 13 日貿雙二字第 1157026095 號函轉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資訊,歐盟執委會於 115 年 8 月 6 日 公告針對「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PPWR)」之包裝生產者登記與申報,擬制定執行規章(Implementing Regulation)統一格式,並已啟動公眾諮詢。
本次公眾諮詢旨在蒐集各界意見,諮詢期為期 5 週,將於 115 年 9 月 10 日截止。敬請各會員廠商與產業先進密切關注歐盟相關規範演變,並把握時間提報意見。
規範重點與草案內容摘要:
-
背景與目的:
-
建立登記管道:依據 PPWR 規定,各歐盟會員國將建立「生產者登記註冊管道」(national register of producers),包裝生產者(producer)有義務於「其包裝投入之市場所在國家」進行登記與申報。
-
統一格式降低負擔:歐盟擬透過本次執行規章統一包裝生產者於各會員國之登記與申報格式,避免各國格式分歧,以利企業以一致方式提交資料並降低行政負擔。
-
-
登記格式要點(草案附件一 Annex I):
-
Part A(生產者基本資料):包含生產者名稱、公司登記/稅籍編號(VAT/TIN,第三國生產者填寫其他識別資料)、聯絡人、地址、品牌名稱等。
-
Part B(履行 EPR 方式):說明如何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係個別履行或透過「生產者責任組織」(PRO)辦理。
-
Part C(PRO 證明):填報生產者責任組織名稱及契約期間等。
-
Part D(授權代表):若指派授權代表,須填寫授權代表之名稱、地址、稅籍/商業登記資料及所代表之生產者等。
-
-
申報格式要點(草案附件二 Annex II):
-
Part A(大型生產者):年度於單一會員國提供包裝數量達 10 公噸以上 者填寫之完整表單。
-
Part B(小型生產者):年度於單一會員國提供包裝數量 未達 10 公噸 者填寫之簡化表單。
-
Part C:分別收集容量不超過 3 公升之一次性塑膠飲料瓶及金屬飲料容器數量。
-
Part D:不屬於 Part C 之已收集包裝廢棄物數量。
-
Part E / F:分別填報於歐盟境內及歐盟境外處置、回收或再生利用之包裝廢棄物數量。
-
反映意見與公眾諮詢管道:
若貴單位/廠商對本草案有任何建議或意見,可於 115 年 9 月 10 日前 至歐盟公眾諮詢網頁填寫表單反映:
-
公眾諮詢網頁:歐盟 Better Regulation 平台
-
貿易署承辦窗口:陳彥慈先生(電話:02-23510271 分機 425 / E-mail: cyt@trade.gov.tw)
檔案下載:
(1) 貿雙二字第1157026095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公文
(2) 貿雙二字第1157026095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附件一
-
-
發文字號: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115年7月30日 貿雙二字第1157024308號函辦理
生效日期:美東時間 115年7月24日凌晨 00:01 起
一、 說明與背景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於本(115)年7月23日發布「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指引。凡於美東時間 115年7月24日凌晨00:01起,自全球60個經濟體(含台灣)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之貨品,均適用本指引規定。
二、 台灣產品課徵 301 關稅之「特別申報代碼(第99章)」說明
-
關稅分類代碼 9903.05.75:台灣產品第1至97章第一欄(MFN稅率)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大於或等於 10% 者,不另加徵 301 條款關稅。
-
關稅分類代碼 9903.05.76:台灣產品第1至97章第一欄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低於 10% 者,應加徵 301 條款關稅至總稅率達 10%。
-
專屬豁免申報代碼(如 9903.05.88 / 9903.05.90 等):符合聯邦公報特定規定之台灣產品可申報專屬豁免代碼。
三、 工具機整機與零組件之關稅申報與豁免條件解析
針對工具機整機、零組件及相關設備(主要歸類於 HTSUS 第 84 章、第 85 章與第 90 章之產品稅號):
1. 一般工具機整機與零組件(無特別豁免者)
稅率試算規則:
-
原最惠國稅率(MFN)≥ 10% → 維持原 MFN 稅率(不加徵 301 關稅)。
-
原最惠國稅率(MFN)< 10% → 加徵至總稅率達 10%。
加徵 301 關稅稅率 = 10% ⎯ 原 MFN 稅率
2. 民用航空器專用/通用工具機零組件(特定豁免類別)
根據 CBP 豁免指引,若特定零組件係用於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零件,可填報專屬豁免代碼:
-
適用之豁免申報代碼:
9903.05.88(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豁免專用) -
涵蓋之產品稅號範例(需最終用途符合民航規範)(詳見附件 HTS List 第 6~7 頁):
-
8413系列:液壓泵、液體泵浦及其零件 -
8414系列:風扇、氣體壓縮機、真空泵 -
8479系列:具特定功能之機械設備及零件(如8479.89/8479.90) -
8483系列:傳動軸、齒輪、滾珠螺桿、減速機、軸承座及齒輪箱(8483.10/8483.40/8483.90等)
-
-
申報效果:免加徵 301 條款關稅,僅按原產品稅號(第 1~97 章)之第一欄 MFN 稅率申報。
3. 半導體製造/加工相關設備(特定豁免類別)
根據 CBP 豁免指引,半導體相關製造設備免加徵 301 關稅:
-
適用之豁免申報代碼:
9903.05.90 -
涵蓋之產品稅號(依 HTS List 第 4 頁):
-
8486.10.00~8486.90.00:半導體晶圓、液晶面板製造或加工設備及其零組件。
-
-
申報效果:免加徵 301 條款關稅。
四、 進口摘要表(Entry Summary)報關申報順序提醒
請報關行及業者於出口美國申報 Entry Summary 時,務必依下列順序填報:
-
第 98 章特別申報稅號(若適用,如復運進口)
-
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若適用)
-
貿易救濟措施(依序填報:301→ 122 → 232 →201 條款關稅分類代碼)
-
第 99 章替代關稅稅號
-
第 99 章其他配額稅號
-
第 1 至 97 章實體產品稅號(完稅價格應申報於此)
請各會員廠商檢視出口美國產品之 HTSUS 產品稅號(第 1~97 章)與最惠國稅率(MFN),確保關稅申報合規並提早因應成本變動。詳細附件產品清單請至公會官網下載或參閱國際貿易署公文附件。
檔案下載:
-
-
07.28.2026
近年來隨著全球供應鏈重組及永續發展(ESG)趨勢深化,企業人權與「禁止強迫勞動」已成為國際貿易、跨國供應鏈治理與海關查驗的重點指標。面對美國暫扣令(WRO)、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FLPA)等法規演進與國際客戶之法遵要求,臺灣企業積極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供應鏈人權盡職調查與風險控管機制,實為降低經營風險、提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
為協助國內產業順利與國際接軌,經濟部特委託全國工業總會辦理「廠商對美國暫扣令(WRO)及供應鏈法遵因應情形調查」。本調查結果將作為政府後續規劃產業輔導資源、法規說明會、移工政策指引及實務工具之重要政策依據。
敬請各會員廠商撥冗填答,本調查採取個別問卷絕對保密方式處理,請安心填答。
📝 問卷填答資訊
-
填答期限: 即日起至 115年8月31日(一)止
-
調查對象: 國內各製造商、出口商、OEM/ODM、貿易商及供應鏈相關廠商
如對本調查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執行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
聯絡人: 于心怡 小姐
-
電話: (02) 2703-3500 分機 178
-
Email: hyyu@cnfi.org.tw
附件:全國工業總會公文(榮貿字第1150002329號)及調查問卷內容
-
-
環境部(前環保署)近日來函,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回歸以「真實排放水質」作為水污染防治費(水污費)之計算基礎,特依行政程序法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主管機關查核檢測水質超標」時的水污費計算基準進行調整,將直接影響未來遭查核超標廠家之費額計算方式。本案目前正處於 60 天的草案預告程序,敬請各會員廠商撥冗卓參,如有相關修正建議可於期限內向環境部提出。
📋 第 11 條修正草案核心重點
修正前(現行規定): 經主管機關查核檢測水質超標時,繳費當期除查核當日外,其餘日數僅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之「百分之九十(90%)」計算。
修正後(草案內容):
考量現行 90% 計算未能覈實反映實際污染排放量,草案修正為:
1.查核當日:依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核實計算。
2.繳費當期之其餘日數:由原本的 90% 調升至依該業別放流水標準之「最大限值(100%)」計算,以符合課費公平性。
🗣️ 意見陳述與諮詢管道
各會員廠商若對本預告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
草案參閱網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或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承辦單位: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承辦人: 彭環境技術師
聯絡電話: (02) 2311-7722 分機 2837
傳真電話: (02) 2389-9860
電子郵件: yongci.peng@moenv.gov.tw
檔案下載:
-
07.17.202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日來函,檢送經濟部115年6月29日經授標字第11553000850號公告,共計公布制定4種、修訂3種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概要)。
本次標準異動中,特別針對工具機產業修訂了 CNS 15077-2「切削中心機之試驗條件-第2部:具垂直主軸(垂直Z軸)機器之幾何試驗」 國家標準。敬請各位會員廠商多加留意並下載參考,以確保產品研發與品管檢驗符合最新國家標準!
📋 重點國家標準(CNS)修訂與制定概要
工具機與加工領域(特別關注項目)
CNS 15077-2「切削中心機之試驗條件-第2部:具垂直主軸(垂直Z軸)機器之幾何試驗」(修訂)
本標準規定具垂直主軸(即垂直Z軸)之切削中心機(亦稱立式切削中心機)的幾何試驗,以及一般準確度的試驗結果許可差。
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用語及定義、試驗順序、許可差、軟體補償及線性運動之真直度誤差等幾何試驗項目。
CNS 8506「鋁表面處理詞彙」(修訂) 本標準規定鋁之表面處理所用詞彙及其定義。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於第3節增列:「糾纏物」、「黑色孔蝕」、「蝕刻污漬」、「剝落碎裂」、「鋅花」、「起斑」、「黑斑」、「白色蝕刻花」,以及「電動勢式耐鹼性試驗」、「耐沸水試驗」、「陽極氧化皮膜硬度試驗」、「鉛筆刮痕試驗」、「附著試驗」等相關詞彙定義。
綠能與新興技術領域
CNS 62282-6-101「燃料電池技術-第6-101部: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安全-一般要求」(制定)
CNS 62282-6-200「燃料電池技術-第6-200部: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性能試驗法」(制定)
本標準針對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個人數位助理(PDA)、無線家用器具、電視廣播攝影機、自動化機器人等所使用之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規定其性能評估之試驗方法,制定內容包含測試環境、試驗、標籤、標示及試驗報告等。
民生與家電領域
CNS 13604「家庭用燃氣燃燒炊煮器具」(修訂)
本標準適用於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為燃料,主要用於一般家庭之炊煮器具。本次主要修訂內容為增列「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之性能及試驗法,並規定雙口以上之台爐燃燒器,至少應有1只燃燒器裝設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但裝設有調理油過熱防止裝置者不在此限)。
🔗 國家標準查詢與下載管道
有關本次公告之各項國家標準詳細文本與修訂內容,廠商可逕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網路系統進行線上查詢、付費下載或購買:
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https://www.cnsonline.com.tw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聯絡窗口
若對本次公布之標準內容或申購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標檢局承辦人:
聯絡窗口:張庭豐 先生 聯絡電話:(02) 2343-1700 分機 2328 電子郵件:tf.chang@bsmi.gov.tw
-
【2026/06/16 補充公告】美國海關(CBP)正式發布工具機暨零組件「專屬報關稅號」與「微量金屬免稅指引」
針對美國 Section 232 關稅新制,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近日轉知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之具體執行指引(CSMS # 68855869)。為協助輸美會員廠商於報關實務上精準對接,特補充工具機產業專屬之「Chapter 99 申報稅號」與「15% 重量免稅門檻」核心內容如下: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已正式發布執行指引(CSMS # 68855869)。針對台灣工具機整機與零組件輸美,海關已增訂 Chapter 99 專屬申報稅號與重量免稅門檻,請廠商務必配合美國進口商與報關行調整報單填寫。
以下為工具機產業專屬之核心內容:
💡 重點一:零組件廠商大技術利多!「微量金屬 15% 免稅門檻」
如果您的產品屬於複合型零件或非單一金屬本體,請務必核算金屬重量:
-
專屬稅號:
9903.82.03(適用 232 關稅稅率:0%) -
適用資格:凡不屬於第 72、73、74、76 章(金屬本體原料與基本製品)的機械零件,只要其「鋼 + 鋁 + 銅」的總重量合計,小於該進口物品總重量的 15%,即可完全免徵 232 條款關稅。
-
【實務注意】:計算此門檻時,必須將產品內含的鋼、鋁、銅三者重量「合併加總」來計算是否在 15% 以下。
🛠️ 重點二:工具機整機與傳動零組件「暫時減稅/免稅」申報稅號
以下工具機整機、加工中心及關鍵傳動零件,已被列入 Annex III 暫時減稅清單,進口申報時須同時填報原本的稅則(Ch. 1-97)與對應的 Ch. 99 專屬稅號,方能享有免除 25% 額外關稅之優惠(實施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1. 工具機整機與加工中心機 (此類依特定稅率15%判定)
-
9903.82.10/9903.82.11:配合以下稅則申報。-
8457.10.00:金屬加工用綜合加工機 / 加工中心機(Machining centers)。 -
8455.30.00:金屬軋延機用軋輥及相關鑄件零件。 -
【稅率判定】:若該機台之最惠國待遇(MFN)稅率低於 15%,則總關稅合計課徵 15%(稅號
9903.82.10);若 MFN 稅率已達 15% 或以上,則 232 關稅直接適用 0% 免課(稅號9903.82.11)。
-
2. 精密軸承與線性滑軌(傳動零組件重中之重)(此類依原稅率判定,目前不另加232關稅)
-
9903.82.06/9903.82.07/9903.82.08:配合以下8482軸承稅則申報。-
8482.10.5012:線性滑軌球軸承(Ball bearings for linear slide)。 -
8482.10 系列:角接觸軸承(.5016/.24/.28)、止推球軸承(.5008)、未研磨軸承(.5004)及單列向心軸承等。 -
8482.99 系列:軸承內外環、滾珠、滾子及相關關鍵零件。
-
3. 機械傳動與核心模組 (此類依原稅率判定,目前不另加232關稅)
-
9903.82.06/9903.82.07/9903.82.08:配合以下8483傳動稅則申報。-
8483.40.10 / 8483.40.90:齒輪、齒輪傳動裝置、扭矩轉換器(齒輪箱、減速機等)。 -
8483.90.50:齒輪、齒輪箱及變速裝置之關鍵零件。 -
8483.10.50:傳動軸與曲柄。 -
8483.30.40 / 8483.30.80:軸承座(Bearing housings)。 -
8483.60.40 / 8483.60.80:離合器、聯軸器、萬向接頭。
-
4. 精密模具與橡塑膠機械 (此類依原稅率判定,目前不另加232關稅)
-
8207.20.0070:金屬拉拔或擠壓用模具零件。 -
8207.30.6062:金屬成型模具(含金屬加工用滾牙模/搓絲模)。 -
8477.10 系列:橡塑膠射出成型機整機及8477.90.25/.8601機器底座、床身、壓板等零件。
🔍 重點三:固定式工業設備「專屬豁免條款」(新增 U.S. note 16(k))
-
專屬稅號:
9903.82.23至9903.82.26 -
條文實務:若您生產的零組件歸類於海關稅則第 84 或 85 章(例如:主軸、動力刀座、馬達驅動器、CNC 控制器模組等),只要能證明進口後是「專門用於(used exclusively)」美國當地的固定式工業設備(Fixed industrial equipment,如大型工業機台組裝),即可申請適用此項關稅排除優惠。
-
【行動建議】:我國工具機零組件廠商,應主動聯繫美國買家(當地的工業機械製造廠),配合提供「最終用途證明文件」,以利美商在報關時透過此專條爭取免稅。
⚠️ 重點四:實務報關作業與落日提醒
-
不可單獨申報:向美國海關(CBP)申報時,進口報單上必須同時填寫原本的產品 HTSUS 稅號( Ch. 1-97),並加填上述對應的 Ch. 99 專屬稅號,否則無法正確計稅。
-
優惠不併用限制:選用
9903.82.03(微量金屬免稅)等新制稅號之貨品,無法再併用 Section 122(緊急國際經濟權力法案臨時豁免)的免稅規定。 -
注意落日時間:上述 Annex III 暫時減稅及相關豁免,實施截止日為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將恢復 25% 額外關稅之舊制,廠商安排跨年出貨時程時須特別扣緊此時間點。
檔案下載:
(1) 國貿署公文「有關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就執行調整部份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發布指引事」
(2) CSMS 6855869 - GUIDANCE Further Adjusting the
(3) Metals HTS List
=================================================
【原2026/6/8公告如下:】
美國聯邦公報近期針對 Section 232 鋼鐵與鋁製品衍生加工品之關稅與排除規範發布最新修正案,並已於 2026 年 6 月 8 日(美東時間凌晨 12:01)正式生效。
本次修正案中,針對我國工具機整機、綜合加工機、模具及傳動關鍵零組件(如軸承、線性滑軌、齒輪箱等)有重大關稅調整。為協助會員廠商及早因應美國客戶需求、調整供應鏈布局,特此彙整三大核心重點公告如下:
一、 暫時減稅清單(實施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部分工具機、模具與傳動零組件被列入 Annex III 暫時減稅清單,其原本加徵的 25% 關稅將獲得豁免,過渡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相關重點稅則(HTSUS)如下:
-
工具機整機與加工中心:
-
8457.10.00金屬加工用綜合加工機 / 加工中心機(Machining centers) -
8455.30.00金屬軋延機用軋輥、8455.90.40/80相關鑄件與零件
-
-
關鍵傳動與機械零組件:
-
8482 系列精密軸承(包含線性滑軌球軸承8482.10.5012、單列向心軸承、角接觸軸承、止推球軸承及軸承內外環零件8482.99) -
8483.10.50傳動軸與曲柄 -
8483.40.10/90齒輪、齒輪傳動裝置、扭矩轉換器 -
8483.60.40/80離合器、萬向接頭、聯軸器 -
8483.90.50齒輪箱及變速裝置零件
-
-
模具與橡塑膠機械:
-
8207.20.0070金屬拉拔或擠壓用模具零件 -
8207.30.6062金屬成型模具(含滾牙模/搓絲模) -
8477.10 系列橡塑膠射出成型機及8477.90.25/8601機器底座床身等零件
-
⚠️ 請注意:上述暫時減稅優惠將於 2028 年 1 月 1 日起落日,屆時將恢復舊制或另行終止。請廠商務必與美國買家及報關行確認出貨時程。
二、 特定工業設備「專屬豁免條款」(新增 U.S. note 16(k))
針對歸類於 HTSUS 第 84、85 或 87 章的特定機械零組件,若該產品進口至美國後,「專門用於(used exclusively)」製造或裝配以下設備,可爭取適用特定關稅排除優惠(對應稅則 9903.82.23 - 9903.82.26):
-
固定式工業設備(Fixed industrial equipment)
-
移動式工業設備
-
農業設備
【建議】 我國零組件廠商(如線軌、滾珠螺桿、主軸、動力刀座等)若出貨給美國當地的固定式工業機械組裝廠,可積極與美國進口商合作,提供最終用途證明以爭取此項關稅豁免。
三、 美墨加協定(USMCA)鋼鐵衍生品「美國成分」申報新制
針對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設有組裝基地、並透過 USMCA 銷往美國的廠商,Annex IV (新增 U.S. note 16(j)) 推出了新規定:
-
進口商必須嚴格申報產品中「在美國生產的零件價值(U.S. Content)」。
-
若產品中的美國成分超過產品價值的 40%,其非美國成分及超額部分將被課徵原適用稅率外加 25% 的關稅(稅則 9903.82.20)。
請在美墨加區域有供應鏈布局的會員廠商,務必重新核算產品的產地價值成分比例(RVC),以防面臨非預期的關稅成本。
本會將持續追蹤美國商務部及海關(CBP)之具體執行細則。若會員廠商對上述稅則變更、申報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公會秘書處聯繫。
檔案下載:
(1)Fact Sheet President Donald J. Trump Updates Tariffs on Steel, Aluminum, and Copper Imports
(2)Annex I-A 50% Section 232 Tariff on Full Value
(3)Annex I-B 25% Section 232 Tariff on Full Value
(4)Annex I-C Section 232 Tariff on Full Value
(5)Annex II Removed from Scope of Section 232 Steel and Aluminum Derivatives
(6)Annex III Temporary Reduction List for Section 232 Steel and Aluminum Derivatives
(7)Annex 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