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公告修正「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

    請下載參閱:「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

    本案窗口:經濟部 郭維達 02-23431700 分機797、wt.kuo@bsmi.gov.tw

     

  • 經濟部公告「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刊登於經濟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項下「法規命令草案」網頁,如業者有修正建議或其他意見者,請於文到60日內回覆經濟部工業局。

    請下載:「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本案聯絡資訊: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知識服務組
    承辦人:陳柏豪
    電話:02-27541255 分機2414

  • 勞動部於111年8月3日公告指定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及加工中心機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自112年1月1日起數值控制車銑床機械將為TS列管設備。

    ►請下載參閱勞動部公函附件

    本案窗口:勞動部 謝志宏 (02)89956666#8310、erichsieh@osha.gov.tw

  •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茲因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2905.59.90.10-1「硝化甘油」等2項貨品號列,爰刪除旨揭二清單中該項貨品號列及輸出規定,另於該二清單分別增列CCC2920.90.21-5「硝化甘油」等4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出規定代號「S01」、「S03」。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 https://www.trade.gov.tw/
    三、本案窗口: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93,聯絡人:翁小姐。
    (四)傳真:02-23217736。
    (五)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

    附件請下載:
    1.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之修改
    2.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修改

  •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2976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動部「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八條第五項。

    三、「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草案,請下載參閱。本案另載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laws.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勞動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 電話:(02)89956666轉8310,聯絡人:謝志宏。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erichsieh@osha.gov.tw 

  • 393種國家標準自制定、修訂或確認公布之日起已滿5年,為使國家標準內容切合國內產業及使用者需求,乃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
    如會員廠商欲惠提意見,請於111年7月20日前回覆意見書至以下本案承辦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陳正崑先生
      Email: promark.chen@bsmi.gov.tw
       電話:  02-23431700轉129
    ▲檔案下載:393種國家標準確認項目公告


  •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303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動部「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八條第五項。

    三、「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草案,請下載參閱。本案另載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laws.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勞動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 電話:(02)89956666轉8310,聯絡人:謝志宏。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erichsieh@osha.gov.tw 

  • 主旨: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茲因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2905.59.90.10-1「硝化甘油」等2項貨品號列,爰刪除旨揭二清單中該項貨品號列及輸出規定,另於該二清單分別增列CCC2920.90.21-5「硝化甘油」等4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出規定代號「S01」、「S03」。
    四、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93,聯絡人:翁小姐。
    (四)傳真:02-23217736。
    (五)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

    附件請下載:
    1.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之修改
    2.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修改

  •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2329號

    主  旨:勞動部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九十四條附表二十五之一、第九十七條附圖六。

    請下載參閱: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九十四條附表二十五之一、第九十七條附圖六 之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聯絡窗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謝志宏 (02)89956666轉8310、erichsieh@osha.gov.tw 

     

  •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經貿字第11104601970號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修正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白俄羅斯積極參與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行動,為參與國際合作,爰對白俄羅斯採行管制措施,將「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修正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出口人輸出旨揭清單貨品至俄羅斯或白俄羅斯者,依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或本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憑以報關出口。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99&pid=742121&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

  • 為符合實務訓練與訓練單位選擇設置實習機具種類之需求,以利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旨揭實習規範修正如下:
    a. 五、實習規範(二)高空工作車作業前檢點暨高空作業實習2.實習流程,有關車載型高空工作車及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之作業前檢點(4)部分,修正為「確認作業高度(8~10公尺),指認呼喚確認。」。
    b. 六、實習場地安全防護之(二)高空工作車機具、設備安全要求之1.及2.部分,分別修正為「車載型高空工作應選用工作台離地高度至少為9.5公尺(最大作業高度至少為11公尺),車寬(含外伸撐座伸出)不得超過5公尺,車長不得超過8公尺。工作桶應至少可承載200kg」,及「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應選用工作台離地高度至少為7.5公尺(最大作業高度至少為9公尺),車寬不得超過90公分。工作台應至少可承載200kg」。

    各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於辦理旨揭職類之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有關術科實習課程應依修正之術科實習規範辦理。
    旨揭修正後之實習規範,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主題網站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便民服務專區之檔案下載查詢。

    聯絡窗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張藝騰  電話:02-8995-6666分機8148

  •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經授貿字第11104601670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基於管理及產業需求,爰公告修正旨揭貨品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請下載參閱)。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

    (三) 電話:(02)23977393

    (四) 傳真:(02)23217736

    (五) 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