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運作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11.01.2021

​一、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級別及人數,及該辦法第1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查硝酸銨及氟化氫(氫氟酸),今(110)110年8月20日本署已將其指定公告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依公告事項三附表二(三)所列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期限,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設置之期限,分別為:

(一)硝酸銨既有運作業者,於111年8月1日前完成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氟化氫(氫氟酸)既有運作業者,於112年2月1日前完成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三、另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

四、符合本辦法第3條及第17條者,應於上述規定期限前,依法完成設置,以免違法受罰。


本案聯絡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楊麗貞 02-23257399#5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