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勞工局「雇主招募、僱用及資遣員工遵法規範與資遣通報須知」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來函宣導,提醒各事業單位(雇主)於辦理人才招募、僱用及資遣員工時,務必恪遵《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符規範而觸法受罰。
重點法規與作業流程宣導摘要如下:
一、 招募與僱用遵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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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禁令(《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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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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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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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行為禁止事項(《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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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為不實廣告/揭示、扣留證明文件/財物/保證金、強迫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指派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或提供外勞申請不實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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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依違規項目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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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揭示規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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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議門檻:職缺之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者,始得標註「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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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範圍:未達 4 萬元之職缺(包含人力銀行、求才網站、社群粉專或營業場所外張貼之徵人啟事),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明確薪資範圍(區間以不超過 5,000 元為宜,例如:月薪 30,000–33,000 元,或明確標示定額、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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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薪資範疇:包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不包含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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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違反薪資揭示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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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資遣通報作業規範(《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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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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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遣: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 完成通報(以員工最後在職日往前推算 10 日,包含例假日;若最後通報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日)。若員工入職未滿 10 日,則應自離職日起 3 日內 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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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資遣: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情事者,應自離職日起 3 日內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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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依被資遣員工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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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報: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使用「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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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報:下載空白資遣通報名冊,填妥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後,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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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辦理:攜帶公司章、負責人章及被資遣員工資料至勞工局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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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未依規定完成資遣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
諮詢與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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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地址: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文心樓 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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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專線:(04) 2228-9111 分機 35609、35610、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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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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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業通(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