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推廣「機械設備器具本質安全及源頭管理」及針對企業新購相關設備提供部分經費補助方案

發佈日期 : 12.11.2020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國內勞工作業安全保護範圍及完善我國源頭管理機制,並提升我國機械安全驗證技術水準與國際接軌,

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去年已公告指定車床(手動車床)及加工中心機(手動铣床)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數值控制車床及數值控制加工中心機將於110年8月1日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提供勞動部 推廣【機械設備器具本質安全及源頭管理】之簡報(請下載參閱),內含:勞動部針對企業新購相關設備提供部分經費補助方案。
受理申請期間:110年度/109.11.01-110.10.31
執行單位:(財)金工中心。
聯絡窗口:鄭榮燦  副組長02-27013181 #666、jack@mail.mird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