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2/3更新第二次修正版)

發佈日期 : 01.04.2023

一、旨揭實習規範前經本部110年8月31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299號函訂定及111年4 月29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343號函修正在案(諒達)。

二、為符合訓練實務與訓練單位選擇設置實習機具種類之需求,並利地方主管機關審 查,旨揭實習規範局部修正如下:

(一)配合教材已明定選擇高空工作車規格之安全要求,於實習規範之第五、(二)高空 工作車作業前檢點暨高空作業實習之1.實習場地、2.實習流程及3.應達到之技能標 準,分別調整車載型高空工作車與自走式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之實習及測驗作業高 度(配合修正立面圖)。

(二)配合實務需求,於實習規範之第五、(二)高空工作車作業前檢點暨高空作業實習 之1.實習場地,明訂作業模擬截面之隔線設置方式為「上、下橫線設置高度應符合上 述要求。橫線應以鋼索為之,並固定於不妨礙實習與測驗作業之支撐結構物或立 柱」。

(三)配合場地安全防護實務需求,於實習規範之第六、實習場地安全防護之(一) 一 般安全要求,增修訂第9項至第11項。

(四)配合多座場地相鄰設置或室內場地之安全防護實務需求,於實習規範之第六、實 習場地安全防護之(二)實習場地安全要求,增修訂第1項至第4項。

三、各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於辦理旨揭職類之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時,有關術科實習課程應依修正之術科實習規範辦理。

四、至旨揭修正後之實習規範,請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主題網站之「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便民服務專區之檔案下載查詢。

本案聯絡人:勞動部 陳宗暘 (02)8995-6666#8146、yang65042@osha.gov.tw

請下載:
1.勞動部公函
2.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第二次修正版)